永嘉縣政務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嚴肅政府信息公開紀律,確保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行政監察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違背上級機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決定和要求,制定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

(三)不按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政府信息目錄的;

(四)不按本單位政府信息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范圍公開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七)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第五條 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保密機關、縣政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部門、行為人所在的單位責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下達、權利救濟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部門、單位及個人,不僅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整改情況及時書面報告作出責任追究的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八條? 建立健全監督和制約機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和工商界人士及新聞媒介的監督作用,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實行民主評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