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1008003014001/2025-318608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含住房)
組配分類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有效) 發布機構 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5-2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永政辦發〔2025〕13號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CYJD01-2025-0003 其他信息 下載閱讀版 文字解讀 圖文解讀

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嘉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永嘉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永嘉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實改善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根據《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62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22號)、《關于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征收問題的通知》(浙財綜〔2012〕4 號)、《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綜〔2024〕9號)和《溫州市財政局 溫州市住建局關于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通知》(溫財綜〔2024〕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征收范圍及對象

凡在永嘉縣規劃區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包括出讓方式及非出讓方式)進行建設的各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征收部門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收取,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款專用。縣發改、經信、住建、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

三、資金用途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維護、建設和管理,道路清掃、垃圾清運與處理、污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公有房屋維修改造、城市防洪設施建設和維護等支出。

四、征收方式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算方式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項目地上建筑面積×收費標準+地下建筑面積(人防面積除外)×收費標準,建筑面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筑面積為準;擴建、改建、拆復建項目及舊城改造拆建項目按新增面積征收。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時,建筑面積發生變化、規劃功能用途變更的,按現行標準予以補交或按原標準退還配套費差額。

五、征收標準

根據浙江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指導標準,結合我縣歷史沿革和征收實際,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為:住宅50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

六、征收程序

(一)征收對象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前,應及時向征收部門申請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分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分期繳納。

(二)征收部門根據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應當征收的對象,按征收標準開具非稅收入繳款單;對符合免征、減征政策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個人)提出申請并提交有效證明材料,征收部門負責審核辦理免征、減征手續。

(三)補辦規劃許可手續的項目,按現行政策、現行征收標準予以收取。

七、減免對象

(一)根據國務院及國家部委有關文件規定,免征下列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詳見附件)。

(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國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減免政策。

八、信息共享

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繳業務銜接,確保征收信息實時共享。

九、監督管理

縣財政、審計與其他監督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支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未及時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十、其他

本辦法自2025年6月21日起實施。

附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

附件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

項目名稱

減免方式

文件依據

內容

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項目

免征

《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

免征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

“(五)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項目

免征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推進軍隊后期保障社會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2〕20號)

“一、關于營房保障(二)對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城鎮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校 (含幼兒園) 校舍建設項目

免征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建立中小學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103號)

“二、(一)覆蓋范圍:全國城鎮和農村、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的所有中小學(含幼兒園)”“(三)落實扶持鼓勵政策。校舍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應予以免收。”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免征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3號)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動產登記費。”

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

免征

《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

免征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

“(四)降低稅費負擔。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保障性住房

免征

《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

“三、支持政策。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項目適用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稅費支持政策。”

農民個人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

免征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22號)

“對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農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

國家對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其他規定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備注:此表僅是對國家相關文件規定的摘錄。國家出臺的減免政策最終解釋權,由中央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辦、政協辦,縣人武部,縣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新聞單位。

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