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1008003014001/2025-319270 主題分類 政務公開,社團管理
組配分類 縣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6-19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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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嘉縣村(社區)社會事務合法性審查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永嘉縣村(社區)社會事務合法性審查試點工作方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10日

永嘉縣村(社區)社會事務合法性審查試點工作方案

為堅持和深化新時代“千萬工程”實施“興村行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永嘉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試行)》(永政辦發〔2023〕60號)等規定,結合浙江省村(社區)合法性審查試點要求與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村(社區)“自治”為基礎,“自主”為原則,根據村(社區)發展需求,探索建立村(社區)社會事務增值式合法性審查服務機制。全面建立“村(社區)自審、鎮街協審、縣級指導”的工作格局,構建“范圍清晰、責任明確、分級分層”的“村-鎮-縣”三級審查工作機制。提高村(社區)依法自治能力水平,防范和化解基層治理法律風險,完善基層依法治理機制。      

二、審查范圍

實施審查事項目錄清單化管理。各村(社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參照《永嘉縣村(社區)合法性審查事項建議清單》(附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村(社區)合法性審查事項清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清單》)。

《目錄清單》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后向本村(社區)村(居)民公示,并向屬地鄉鎮(街道)報備。村(社區)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規定程序實施動態調整。

鄉鎮(街道)要將村(社區)土地流轉、特色產業、工程建設、資產處分等村(社區)關注的重點工作納入《鄉鎮(街道)合法性審查事項目錄》。

三、審查主體

村(社區)兩委負責人是本村(社區)合法性審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發揮統籌協調職責,將合法性審查程序納入村(社區)兩委議事規則,凡是納入《目錄清單》的事項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不宜提交村(居)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不宜作出決策。駐村(社區)干部和帶片片長要加強村(社區)履行合法性審查程序的監督指導。

四、工作機制

按照村(社區)涉法事務的金額及事項復雜程度實現分層分級審查,合理統籌使用村(社區)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鄉鎮(街道)合法性審查中心、縣級合法性審查中心等審查力量。

納入《目錄清單》的事項原則上由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

按照財務管理制度,標的額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涉法事項及村(社區)提交的疑難復雜事項,由駐村(社區)干部通過省鄉鎮合法性審查應用提交至鄉鎮(街道)合法性審查中心協助審查。

標的額10萬元以上(含本數)重大疑難復雜事項,鄉鎮(街道)合法性審查中心可通過省鄉鎮合法性審查應用提交至縣級合法性審查中心會商研判。

五、審查流程

村(社區)要確定專人負責合法性審查事宜,凡是納入《目錄清單》的事項,由專人按要求將審查相關材料提交法律顧問。材料齊全的,法律顧問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反饋至村(社區)。

鄉鎮(街道)合法性審查中心收到村級合法性審查事項的,經審查后及時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反饋至村(社區)。

村(社區)收到《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后,要對審查意見進行合理采納吸收。審查事項提請村(居)兩委決策和村(居)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應當隨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事項討論結束后《合法性審查意見書》隨會議記錄一并保存。

村(社區)要做好合法性審查檔案管理工作,每年12月底前向屬地鄉鎮(街道)政府報送本年度合法性審查檔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鄉鎮(街道)要高度重視村(社區)合法性審查工作,將其作為監督指導村(社區)的重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村(社區)主要負責人法治意識,落實工作要求。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要定期聽取村(社區)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基層合法性審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二)抓好監督指導。縣委社會工作部要加強村(社區)組織建設監督指導,完善村(社區)組織議事規則,強化制度剛性約束??h司法局要加強統籌指導,開展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提高工作質效??h農業農村局和鄉鎮(街道)應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形成典型案例“以案促改”,引導農村開展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完善工作機制??h司法局要建立健全村(社區)合法性審查工作考核評價機制,將村(社區)合法性審查工作推進情況納入鄉鎮(街道)年度法治建設考核內容。建立村(社區)法律顧問服務質量評估體系,法律顧問參與村(社區)合法性審查工作情況將作為縣司法局對村(社區)法律顧問年度考核激勵。要注重發揮“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帶頭人”作用,吸收法律明白人、鄉村普法責任人等參與基層治理的社會群體作為有效補充。

(四)建立評估機制。縣司法局要定期對村(社區)合法性審查試點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工作推進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優化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注重將改革實踐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凝煉成理論成果,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工作模式。

(五)強化結果運用。違反議事規則“應審未審”、“應采納未采納”,造成村(社區)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嚴重流失、重大工程糾紛、群眾信訪等問題,相關部門可全面倒查,將合法性審查執行情況作為追究相關責任主體及人員責任的依據,確保審查機制剛性運行,杜絕“程序空轉”“審查虛化”問題。

附件:村(社區)合法性審查事項建議清單

附件

村(社區)合法性審查事項建議清單

序號

事項名稱

依據

類型

1

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濟發展規劃、業務經營計劃、年度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決策事項類

2

編制村莊建設規劃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決策事項類

3

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決策事項類

4

制定、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決策事項類

5

制定、修改村規民約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決策事項類

6

制定、修改村經濟合作社章程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決策事項類

7

村級財務預決算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決策事項類

8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工作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決策事項類

9

選舉、罷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決策事項類

10

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決策事項類

11

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決策事項類

12

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招投標方案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決策事項類

13

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體企業的改制方案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決策事項類

14

決定投資等重大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決策事項類

15

集體經濟大額資金的使用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決策事項類

16

興修道路、橋梁、水利等村公益事業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決策事項類

17

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的報酬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和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決策事項類

18

集體舉債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決策事項類

19

集體資產處置(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管理事務類

20

村級收益分配、使用(農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體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量化方案等事項)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管理事務類

21

村集體土地、房屋、林地等集體資產的承包和租賃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管理事務類

22

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管理事務類

23

征用、征收土地及其各項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等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管理事務類

24

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管理事務類

25

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管理事務類

26

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出讓、出租方案等事項作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管理事務類

27

困難救助(低保、五保申請、救災救濟物資發放)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管理事務類

28

村(居)民委員會受委托或依法履行監護人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管理事務類

29

物業專項維修基金申請、社區公共設施改造施工

《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管理事務類

30

村級采購合同(如貨物與服務采購合同)

《永嘉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民事協議類

31

集體資產發包、租賃、出讓、合資、合作協議

《永嘉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民事協議類

32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水域灘涂養殖權流轉、集體物業使用權及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交易協議

《永嘉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民事協議類

33

工程建設項目合同

《永嘉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民事協議類

34

涉及村集體和村(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試行)》

其他類事項

抄送:縣委社會工作部。

永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