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01008003014011/2025-318941 主題分類 財政
組配分類 鄉鎮部門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縣財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5-30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文號 永財國資產〔2025〕145號 有效性 有效
統一編號 CYJD12-2025-0001 其他信息 下載閱讀版 文字解讀 圖文解讀

永嘉縣財政局關于印發《永嘉縣縣屬國有企業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主管單位、縣屬國有企業:

《永嘉縣縣屬國有企業采購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永嘉縣財政局

2025年5月30日


永嘉縣縣屬國有企業采購管理辦法

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規范永嘉縣縣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縣屬國有企業”)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質量,促進降本增效,開展陽光采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浙江省國資委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審計廳關于加強浙江省省屬企業采購管理的指導意見》(浙國資發〔2022〕12號)、《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采購管理辦法》(溫國資委〔2024〕5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縣屬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永嘉縣人民政府授權永嘉縣財政局(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縣屬國有企業(核心公司)及其所屬各級獨資、全資、控股、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縣屬國有企業”。

(二)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采購,是指國有企業使用企業資金有償取得貨物和服務的行為。縣屬國有企業采購項目限額標準為30萬元人民幣,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400萬元人民幣,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為國有企業自主采購項目。

1、本辦法所稱的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固定資產、辦公用品、應用軟件、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備品備件等生產經營性物資和非生產經營性物資。

2、本辦法所稱的服務,是指保險、中介、廣告、勞務、維修維養、運輸、通訊、信息化系統開發、咨詢等服務項目。

(三)縣屬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執行。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包括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貨物和服務,企業要嚴格執行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根據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要求,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招標工作(具體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見附件1)。

(四)縣屬國有企業在貿易經營過程中以銷售為目的各類商品物資采購,企業內部采購自行生產的貨物、提供的服務,黨團、工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等可不適用本辦法。涉及國家安全的采購項目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其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五)縣屬國有企業采購應當堅持企業主體原則,堅持分類分層原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誠信的原則。

二、組織管理

(一)縣財政局(國資辦)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縣屬國有企業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擬定縣屬國有企業采購管理政策,提出規范縣屬國企采購管理的意見,加強對縣屬國企采購工作的指導;

2、指導并督促縣屬國有企業建立健全采購管理制度體系,完善組織架構、工作流程和風險防控措施等,規范采購行為;

3、負責縣屬國有企業內部采購管理制度的備案;

4、負責縣屬國有企業限額標準以上采購項目的審核與備案;

5、組織開展對縣屬國有企業采購管理專項檢查工作。

(二)縣屬國有企業作為采購主體,是采購管理第一責任人,應落實國有企業采購監管主體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1、建立健全企業內部采購管理制度,完善企業采購工作流程和內控機制,建立采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或類似機構)和工作機構,明確采購管理職能部門、監督機構及相應權責;

2、有效落實對所屬企業采購活動監督與指導責任,編制采購計劃,組織實施采購活動,負責組織集團本級和所屬企業做好采購合同管理和供應商履約評價,負責做好采購相關資料收集、歸檔和保管等工作;

3、規范采購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的管理,組織集團和所屬企業按規定采購程序和決策權限開展采購活動,對采購管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縣屬國有企業采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或類似機構)成員由企業相關負責人以及采購、財務、法務等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對企業采購活動進行決策管理??h屬國有企業紀檢監察、綜合監督、審計等部門人員可列席采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會議??h屬國有企業采購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包括:

1、根據國家及縣財政局(國資辦)采購管理的相關規定,牽頭組織制定企業內部采購管理制度;對其所決策的企業采購行為承擔責任;

2、組織編制并審核企業年度采購計劃和采購項目預算;

3、負責組織本企業及所屬企業采購管理專項檢查工作。

(四)縣屬國有企業應依據本辦法結合有關規定,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采購管理制度,報縣財政局(國資辦)備案。縣屬國有企業制定的采購管理制度,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公司采購范圍,以及不同采購方式的具體適用情形;

2、實施采購的具體程序,包括編制采購計劃、制定采購需求、采購項目執行、簽訂合同、履約驗收、資金結算、檔案管理等;

3、明確采購活動的內部監督檢查主體及職責。

(五)縣屬國有企業應建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采購活動決策機制和執行程序,并明確具體采購項目經辦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落實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制度。

(六)縣屬國有企業采購項目評審小組由評審專家和采購人代表共3人及以上的單數組成,公開招標項目應為5人及以上的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人數比例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專家原則上應在國企采購平臺的專家庫中抽取。采購需求單位人員不得擔任本單位招標項目評審專家,但可以作為集團其他企業招標項目評審專家。

(七)評審前抽取的專家信息應保密,評審專家發生違紀違規等行為的,應及時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參加承辦項目評審,企業采購監督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單位采購項目評審。評審小組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

三、采購當事人

縣屬國有企業采購當事人是指在國有企業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等。

(一)采購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采購的縣屬國有企業及其所屬企業。

(二)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在采購活動中根據采購人的委托代理采購事宜的機構。采購代理機構經采購人選定,根據采購人的委托遵守本辦法及其相關規定代理縣屬國有企業采購事項。采購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供應商參加縣屬國有企業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售后保障等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采購、招投標等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嚴重失信行為和行賄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國有企業采購。

縣屬國有企業應建立供應商信用綜合評價體系,確保供應商信息真實、資質可靠。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或限制潛在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以促進公平競爭。

縣屬國有企業應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和售后服務等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供應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四、采購方式

縣屬國有企業采購可以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簡易采購以及其他合法合規的采購方式。

(一)縣屬國有企業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采購項目評審。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詢價等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參考國家招標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并結合本企業實際,成立談判、磋商或詢價小組。

(二)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以投標邀請書方式,通過發布公告或推薦方式,從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邀請不少于3家的特定供應商參與投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該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3、涉及企業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競爭性談判(或磋商)采購可分為公開競爭性談判(或磋商)、邀請競爭性談判(或磋商)兩種方式,即采購人以發布公告或推薦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與入圍供應商依次分別進行一輪或多輪談判,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論,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或磋商)方式采購:

1、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需要與供應商談判后研究決定的;

2、采購需求明確,但有多種實施方案可供選擇,企業需要與供應商談判后研究確定的;

3、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涉及企業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

5、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6、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四)詢價采購是指采購人發布詢價公告或向符合資格條件要求的供應商發出詢價通知書,要求不少于3家供應商按照規定程序報價,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原則或從評審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1、采購規格標準統一、貨源充足且價格競爭充分的物資;

2、各專業規范、歸口監管、收費標準統一的社會化服務。

(五)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與一家供應商直接進行談判、協商,并在滿足技術需求和商務服務等基礎上,商定合理價格確定成交結果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包括需要采購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

2、為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采購的;

3、為執行創新技術和首臺(套)產品推廣運用,提高重大裝備國產化水平等國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購的;

4、涉及國家秘密或企業秘密不適宜進行競爭性采購的;

5、在價格公允的前提下,潛在供應商與企業存在50%以上控股關系,或縣屬國有企業所屬控股50%以上企業之間,且有相應資格能力提供相關貨物或服務的;

6、項目所處環境條件特殊、技術要求高、安全風險大,無法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或磋商)、詢價等競爭性方式采購的;

7、經兩次公告后有效響應單位只有一家,且專家審查認為采購文件沒有傾向性或歧視性條款的;

(六)簡易采購是指需求簡單、程序簡化、流程便捷的采購方式。符合以下情形的采購項目可以采用簡易采購:

單項采購金額在限額標準以下的非生產經營性物資和服務,由企業按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關程序后,可采用簡易方式,提高采購效率。限額標準以下的標準商品、小額服務,可在永嘉縣國企采購平臺,在電子賣場采用競價采購、批量團購、反向拍賣、直接訂購等采購方式采購。電子賣場沒有的商品和服務,或電子賣場供應商提供商品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價的,可向平臺外市場采購。

滿足簡易采購情形的,企業也可以按項目采購情形選用相應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

(七)縣屬國有企業貨物服務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應當實行公開招標。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需符合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適用情形,并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縣國資工作例會批準或提請縣人民政府批準。

五、采購程序

(一)編制采購計劃??h屬國有企業應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對照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及投資計劃安排,編制采購計劃和預算,應當嚴格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經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將下年度采購計劃(附件2)報縣財政局(國資辦)備案。原則上,企業年度采購按備案后的計劃實施,如采購計劃有新增、變更、撤銷的,按上述流程進行并報縣財政局(國資辦)備案。

續簽的采購項目應符合相對固定性、延續性、價格變動幅度小且具有長期性需求,提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根據原采購合同的約定續簽合同,續簽的采購數量和合同總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原合同數量和金額,續簽的單次合同期限不得長于原合同期限,續簽次數最多不超過2次,合計時間(含初次采購)最長不超過5年。

(二)組織實施采購。縣屬國有企業應當根據采購需求和項目實際,合理選用相應的采購方式和采購響應時間,按規定的采購程序和決策權限開展采購交易,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質效。限額以上的采購項目,企業應在采購活動組織實施前將審核表(附件3)報縣財政局(國資辦)審核。

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自采購信息公告發布之日起至采購響應截止之日止原則上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等方式采購的,公告期限原則上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需通過縣級及以上媒體平臺進行公示采購方式和論證理由,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順延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及時發布中標公告,公告期一般應不少于3個工作日。供應商有質疑(異議)的應在公告期內提出,公告期內無供應商提出質疑(異議)的,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約定簽訂合同,采購合同應經內部法務部門或外聘法律顧問合法性審核,合同實質性內容必須與招標文件約定及投標文件承諾一致。

采購響應(指投標或談判、報價)截止時間止及評審期間,出現有效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購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體公開征求了供應商意見且無重大異議,或經專家論證且出具了“供應商資格條件和項目技術指標等沒有歧視性和傾向性”意見的,同時采購信息已在本辦法規定的媒體上公告,采購文件的發售和截止時間符合法定或本辦法規定,由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認可后,可以按原采購方式繼續進行采購活動,但采購項目第一次評審活動除外。采用招標方式,因出現有效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情形而廢標的,應重新招標;若需要采取其他競爭性采購方式,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提請縣人民政府批準。

對搶險、救災、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特殊緊急情況下,依據內部管理權限提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縮短采購響應時間,也可采用單一來源或簡易采購等方式實施采購。

(三)履約驗收和支付結算。縣屬國有企業應加強對供應商履約管理,按照合同約定及時組織驗收小組對采購項目進行履約驗收,驗收結果報縣財政局(國資辦)備案,并對供應商提交項目(或商品、服務)質量、價格和服務水平等進行評價,在供應商出現違約行為時,應當及時處理并依法追究供應商違約責任。采購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支付采購金額,不得無故拖欠。

(四)資料歸檔保存。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采購活動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檔案的保存期限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限額以上的采購項目,企業應在采購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及備案表(附件4)報縣財政局(國資辦)備案。

六、監督管理

(一)縣屬國有企業采購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內部監督與政府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對企業成本、費用影響重大的采購事項,自覺接受財政、巡查、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縣財政局(國資辦)及縣屬國有企業應每年組織采購管理專項檢查,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二)縣屬國有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綜合監督等部門應加強對本企業采購交易行為的監督,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預防和糾正采購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內部審計部門可組織開展采購交易項目績效審計,監督檢查采購交易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和合同執行等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綜合監督等部門應嚴格責任追究,切實防范利益輸送,對相關問題線索深入排查,堅持違規必究、追責必嚴。

(三)縣屬國有企業應建立完善廉潔從業風險防控體系,細化采購交易重要環節、關鍵崗位的監管內容和責任。企業在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或者產生惡劣影響的,依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國令第781號),參照《溫州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溫政辦〔2023〕69號)等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理;違紀違法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1、企業采購未按制度規定的有關流程和審批權限辦理有關備案、報告、審批等程序的;

2、應公開采購而未實施,或者應進入公開的交易平臺交易而未進入,或者擅自改變采購方式的;

3、將采購項目拆分、肢解、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和公開采購的;

4、違反公開、公正、公平、誠信原則,擅自設立排他性條款的;

5、不按要求公告交易項目或者公示信息的,公告時間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6、與供應商串通,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7、參與采購交易的相關工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應回避未回避的;

8、參與采購交易的相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私下接觸供應商候選人,或者泄露應當保密的采購等交易信息的;

9、企業監督人員履職不到位,非法干預或者影響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的;

10、合同實質性內容與招標文件約定及投標文件承諾不一致的;

11、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縣屬國有企業應建立采購質疑(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積極響應并處理供應商質疑和投訴。對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規定渠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企業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異議)的,企業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及時作出書面答復。供應商以必要的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通過規定渠道實名投訴的,企業采購監督部門應及時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有關質疑(異議)和投訴處理結果報縣財政局(國資辦)備查。

(五)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采購人應取消相關委托協議,記錄其失信行為,各縣屬國有企業3年內不得委托其組織采購。采購代理機構因違規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采購代理機構違紀違法或涉嫌犯罪的,由企業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七、附則

(一)主管單位實際負責運營管理的其他國有企業,由主管單位參照本辦法指導執行。主管單位是指各功能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或有關黨委部門。

(二)本辦法對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的要求,采購人應在合同或采購文件等相關規定中予以明確。

(三)本辦法所規定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縣財政局(國資辦)可根據需要發文調整。

(四)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永嘉縣國有企業貨物、服務及工程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2.XX年度永嘉縣國有企業采購項目計劃表

          3.永嘉縣國有企業限額以上采購項目事前審核表

          4.永嘉縣國有企業限額以上采購項目事后備案表